王曼律师亲办案例
分期付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
来源:王曼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6-06
浏览量:1184


      案情简介:
      蒋甲借钱共48万给张某、蒋乙。2008年8月,各方签订了还款协议,约定所欠借款三期偿还,另约定利息共计七万,从2009起每年还二万元。蒋丙在担保人一栏签名。后,欠款人因经济原因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第三期(应于2008年12月份前归还)的欠款,也没有如期归还利息。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偿还能力,担保人蒋丙有偿还能力。

      2010年,蒋甲私下找到蒋丙,要求蒋丙承担担保责任。蒋丙咨询律师后,以过了六个月的担保期限为由,不愿承担保证责任。蒋甲迫于无奈,委托王曼律师提起诉讼。


      代理过程:

    王曼律师接收委托后,找到最高法院的解释及判例,引经据典,提出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及期限的,担保人就全部债务承担责任;如为分期债务的,担保期限要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担保期间。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曼律师的代理意见,判借款偿还欠款,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;但认为约定的利息7万元过高,酌情支持了部分,约4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被告方又以还款协议系被逼所签、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上诉。在原告的要求下,王曼律师亦代理原告方就酌定利息4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上诉,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全部利息。
      最终,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,对利息部分按原告上诉请求做了改判,案件以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而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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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曼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觉晓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6*********0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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